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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國發會一再忽視公營事業民營化制度之闕漏,以致榮民公司民營化過程,未能監督輔導會針對個案強化審查評價之合理可信度,放任原公營事業高階管理人員轉任民營化新公司,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3-19

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之非議,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一再忽視制度之闕漏,以致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過程,未能監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個案強化審查評價之合理可信度,放任原公營事業高階管理人員轉任民營化新公司,又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以致無法取信於民,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將影響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今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委員美玉提案,糾正行政院、國發會及輔導會。
有關榮民公司前董事長歐來成及前副總經理蕭敬止轉任民營化新公司要職等情,業經本院前案認有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通過彈劾在案。今本案另以榮民公司19件在建工程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辦理缺失,糾正行政院、國發會及輔導會。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榮民公司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之19件在建工程相關價格評定,非屬於法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之評價範圍,輔導會未考量該評價委員會委員的專業能力是否勝任,竟因作業期程緊迫,且無前例可循,便宜行事逕予交付該評價委員會「附帶」評價,實屬草率,不負責任。
二、輔導會所組織之榮民公司民營化營造業務移轉民營資產價格評價委員會既無專業能力評定19件在建工程責任施工相關價格,又在委外評價單位立場遭質疑時,竟未考量榮民公司與民營化新公司存有利益關係,逕採該公司自評總價,毫無依據及標準即評定總施工管理費占總基礎施工成本比率,過於草率,實有未當。
三、輔導會明知榮民公司前董事長歐來成及前副總經理蕭敬止為亞翔公司自榮民公司移轉至民營化公司首批人員,竟仍任由該二人代表榮民公司與亞翔公司議約,致榮民公司的民營化作業屢遭質疑涉嫌利益輸送,傷害政府形象,明顯疏失。
四、榮民公司19件在建工程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契約書未規定民營化新公司於各工程需派足在建工程計畫人月表列人數,始可請求展期增加施工管理費,致須再追加增付至少1億8,847萬餘元施工管理費予民營化新公司,損及政府權益,顯見輔導會嚴重失職。
五、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之非議,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一再忽視制度之闕漏,以致榮民公司民營化過程,未能監督輔導會針對個案強化審查評價之合理可信度,放任原公營事業高階管理人員轉任民營化新公司,又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以致無法取信於民,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將影響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實有重大疏失,應切實檢討改進。